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王亞梅
許增浩 許卜勻許 陳爽 被告 黃淑瑩
源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鑑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洪瑋嬬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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