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蔡堂堂 被告 魏齊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張瑋珍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