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3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瑀君
江宗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瑀君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一副(肆拾顆)、骰子玖顆及抽頭金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均沒收。
江宗翰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江宗翰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分為一家莊家與三家閒家,賭客可任意以現金押注其中一門或多門,每家分得2張牌後」,更正為「大家輪流作莊,每人發2張牌和莊家對賭比大小,限注1,00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搜字第000624號搜索票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洪瑀君、江宗翰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2人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2罪,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2人自108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22日1時許為警查獲時為止,多次反覆密接提供上址作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謀利而未有間斷,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復被告洪瑀君有本院如前述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按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累犯規定,司法院業於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並謂「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亦即,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針對構成累犯者,加重本刑部分,雖未違憲,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因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核屬違憲,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準此,在累犯規定尚未經立法機關修法前,本院應依前開解釋意旨,仍應審究被告之前案紀錄是否構成「累犯」,如其構成「累犯」,則應審酌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執行情形,與本案犯罪間之罪質、犯罪型態、間隔時間等相應之關連性,及有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等相關情狀,以符前開解釋意旨。查被告洪瑀君有如上所述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同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被告洪瑀君業因如上所述之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在案且執行完畢,惟其所犯罪名及犯罪類型與本案不同,依同上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得不法利益,竟為如聲請所指暨本院補充之賭博行為,助長投機僥倖之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其等2人均有賭博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麻將1副(40顆)及骰子9顆(見偵查卷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洪瑀君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1萬3600元為被告洪瑀君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2人均一致供稱以被告洪瑀君係以每日2,000元僱用被告江宗翰擔任清注人員,並以該薪資債務作為抵銷被告江宗翰欠被告洪瑀君之金錢債務,又供稱僅於108年4月13日及同年月22日營業(見偵查卷第6頁反面、7頁、9頁),是知4,000元(2日x2,000元=4,000元),為被告江宗翰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仍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扣案之賭資59,700元由移送機關另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在卷,附帶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375號被告 洪瑀君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宗翰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瑀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簡字第
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與江宗翰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4月13日起,由洪瑀君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2樓居處作為賭博場所使用,且提供其所有麻將、骰子等作為賭具,再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薪資僱用江宗翰擔任清注人員,而聚集不特定人至上址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輪流作莊,以俗稱「推筒子」之方式,使用麻將當中之筒子點數來比大小,一筒到九筒各4張牌,外加4張白板共計40張牌,分為一家莊家與三家閒家,賭客可任意以現金押注其中一門或多門,每家分得2張牌後,依擲骰子點數順序比牌,牌型與點數大者為勝方,以此方式賭博財物,洪瑀君則於賭客每贏取1500元時,收取50元之抽頭金,以此方式營利。嗣於
108年4月22年1時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洪瑀君上址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 陳泓志陳怡君詹仁甫李承剛樓弘偉 等人在上址屋內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並扣得麻將一副(40顆)、骰子9顆、抽頭金1萬3600元、賭資5萬9700元(賭客及賭資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瑀君、江宗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泓志、陳怡君、詹仁甫、李承剛、樓弘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復有麻將一副(40顆)、骰子9顆、抽頭金1萬3600元、賭資5萬9700元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瑀君、江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論處。又被告2人自108年4月13日起至同年月22日1時許為警查獲時為止,多次反覆持續提供上址作為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謀利而未曾間斷,是其行為於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另被告洪瑀君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麻將一副(40顆)、骰子9顆,為被告洪瑀君所有且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再扣案之抽頭金抽頭金1萬3600元,為被告洪瑀君之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之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檢察官王江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