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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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軒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嚴妹妹
楊文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軒、嚴妹妹、楊文正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蔡宗軒、嚴妹妹、楊文正等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此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業經調解成立,其3人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72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蔡宗軒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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