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45號

異議人 郭武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倉吉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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