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林錦韵

法定代理人 周明潔

相對人 張緁芯

法定代理人 張志業

謝錦棠

相對人 許懷白

許鈴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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