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蕙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0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蕙菁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22日確定。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確認依案關煙彈所附產品外包裝標示,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均為被告所有,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歐蕙菁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6月22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67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又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12年6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各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
違禁物,惟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影本、扣案包裹外觀及內容物翻拍照片13張在卷可稽(見111偵156卷第29至52頁),復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味,3顆裝)5盒2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味,3顆裝)4盒3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橘子汽水味,3顆裝)4盒4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老冰棍兒味,3顆裝)2盒5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多汁葡萄味,3顆裝)1盒6SP2S 思博瑞 (百香果味,3顆裝)7盒7SP2S思博瑞(荔枝味,3顆裝)2盒8SP2S思博瑞(礦力冰飲味,3顆裝)2盒9SP2S思博瑞(葡萄味,3顆裝)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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