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代 理 人 葉恕宏 律師
相 對 人 王勇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簡字第11
8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