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筱玫 上列上訴人與先位被上訴人 張正中 、備位被上訴人 瑞德 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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