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碼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數碼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1,61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5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