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具狀撤回刑事傷害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江翠萍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