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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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侵占案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月4日以92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本署92年度偵字第6868號、第7499號、第189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94年4月26日確定。又於緩刑期前即93年6月16日更犯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1月4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5年1月4日確定。核受刑人甲○○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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