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