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二二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內政部營建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