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