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
用核准之額度,逾期時以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利息,每
月10日為還款日,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
自95年5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款新台幣(下同)
106,916元。嗣後原告乃協助被告參加「消費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由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與被告簽
立協議書,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雙方合意以本金109,72
2元按月分期繳付本息,依協議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則未
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僅給付2,326元,自95年9月
2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共積欠108,29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客戶帳務
資料表、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11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
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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