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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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毀諾之原因。
三、陳報聲請人與友人合夥開冰店之時間、商號資料、合夥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及因經營不善倒閉而負債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所設立正群工程行之商號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說明營業項目、實際營業期間及總營業額。
五、提出聲請人薪資轉帳證明及在職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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