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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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乃在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出經濟困境,避免走向絕路,實現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目前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24,819元(不含有擔保之債務),房屋貸款餘額為2,238,37
1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其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關於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部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期望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然並無意使每一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均仍維持其原有生活程度或超出其自身經濟能力之高消費生活,而係在保障債務人最低生活水準之前提下,使債務人盡力清償以得更生之機會,且債務人於負擔債務時,亦應能預見其為償還債務,於履行期間必須經歷較不寬裕的經濟生活,是債務人自應調整其心態及生活需求,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生活費用之支出,自不應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又最低生活水準因地因人而異,固無一定之標準,然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9,829元,雖非得一體適用,然究非不能作為認定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標準,債務人應力求樽節開銷用以償債,始符誠信,一併敘明。
四、經本院依上開原則所為聲請人償債能力分析結果,債務人每月償債能力為11,681元(詳如附表二所載),已不足以支應每月最低應還債務20,439元(詳如附表二所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表一:財產、負債表┌────────┬────────┬───────┬─────────┐│資產│證據│負債│證據│├────────┼────────┼───────┼─────────┤│㈠房屋:1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合計3,763,190│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桃園縣桃園市龍鳳│所得調件明細表(│元│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里龍鳳三街65巷24│本院卷第104頁)│1.無擔保負債1,│個人資料(本院卷第││號9樓│及聲請人於本院之│524,819元(含│27頁以下)│││陳述(本院卷第98│臺灣土地銀行29│││㈡土地:2筆│頁)│8,000元、花旗│2.臺灣土地銀行南桃││1.桃園市○○段第││銀行5693元、荷│園分行放款利息收││563號地號,持分││蘭銀行122,300│據(本院卷第34頁││比例270/100000。││元、聯邦銀行5,│)││2.桃園市○○段││957元、元大銀│││563之2號,持分││行922,000元、│││比例270/100000。││台新銀行3,704│││││元、中國信託銀│││㈢車輛:無││行167,165元)│││││2.有擔保房貸2,│││聲請人於本院98年││238,371元。(│││1月22日訊問期日││臺灣土地銀行│││表示房地現有估價││)│││價值約2,400,000│││││元。││││││││││││││├────────┴────────┴───────┴─────────┤│現有資產價值2400,000元,不足清償負債3,763,190元。│└───────────────────────────────────┘附表二:償債能力分析表┌─────┬──────────┬──────┬──────────┬───┐│聲請人自陳│本院判斷│聲請人自陳每│本院判斷│備註││每月收入││月支出│││├─────┼──────────┼──────┼──────────┼───┤│1.聲請時每│1.聲請人95至96年度綜│聲請人於本院│㈠每月生活支出│││月平均收入│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11頁陳報│1.房貸與勞工紓困貸款│││約為31,339│(本院卷第18頁以下│其每月支出如│部分:性質非屬生活│││元。(本院│),及稅務電子閘門│下│必要支出,應不予計│││卷第12頁以│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㈠每月生活支│入。│││下、本院98│(本院卷第101頁以│出│2.二子教育費用部分:│││年1月22日│下),聲請人95年、│1.二子教育費│聲請人已陳報二子之│││訊問期日)│96年平均每月收入為│每月3,000元│每月扶養費用,該等││││44,500元。│。│費用即應含教育費於││││2.按聲請人提出薪資明│2.社區管理費│其中,核無另計之理││││細表(本院卷第12頁│每月1,300元│。││││以下),97年9月至│。│3.社區管理費、水電瓦││││11月每月平均收入約│3.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雜項││││為31,339元,聲請人│斯費每月3,00│費用部分:聲請人所││││所陳聲請時每月薪資│0元。│陳此部分之費用,合││││收入金額應屬信實。│4.交通費每月│計金額為10,300元。│││││1,000元。│衡諸本院就聲請人每│││││5.雜項每月5,│月平均合理生活費金│││││000元。│額之認定,採取行政│││││6.勞工紓困貸│院所公布之97年每人│││││款還款每月3,│每月平均最低生活支│││││500元。│出9,829元(包含水│││││7.房貸每月12│、電、飲食等)為標│││││,000元。│準,聲請人所陳前開││││││費用金額,尚屬過高│││││㈡扶養費│,應核以每月9,829│││││二子扶養費每│元為宜。│││││月共10,000元││││││。│㈡扶養費││││││如前所述,本院以9,82││││││9元為標準核定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額度及扶養費,是聲請││││││人育有2子,扶養費每││││││月應為19,658元。又聲││││││請人自陳其配偶另每月││││││收入28,000元,分擔前││││││揭2子扶養費應無困難││││││,是聲請人每月扶養2││││││子之合理費用應為9,82││││││9元(計算式:19,658││││││÷2=9,829)。從而,││││││聲請人所陳2子每月10││││││,000元扶養費,略有過││││││高,應以前開數額定之││││││。││││││││││││││├─────┴──────────┼──────┼──────────┴───┤│每月收入:││每月合理支出:19,658元││1.95年至96年每月平均收入約為44,5││││00元││││2.聲請時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1,339元││││。│││├────────────────┴──────┴──────────────┤│1.聲請時每月可供償債金額11,681元(31,339-19,658=11,681)。││2.每月應繳償債金額:最低約20,439元。││⑴目前每月繳交房貸12,000元。(本院卷第97頁)││⑵其他無擔保債務債權銀行提供協商還款方案:180期、0利率、每月還款8,439元。││(本院卷第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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