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入加油費為新臺幣(以下同)800元,惟卷附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汽機車登記資料,請提出其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該汽機車之價值為何,若該汽機車非聲請人所有,應併說明汽機車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二、說明扶養父親、女兒之各別金額,並釋明有扶養之必要。
三、說明聲請人及女兒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及保險資料。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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