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煥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煥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煥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訊問受刑人意見。審酌受刑人林煥哲有重度障礙,有高雄第二監獄110年12月14日高二監總字第00000000000函檢送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鑑定日期108年7月31日,有效期限即須重新鑑定日期113年7月31日)可佐。又依附表所示判決書所載,受刑人坦承犯行,查獲經過所載分別為: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39公克)同意採尿(附表編號1)。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主動坦承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1.7公克)同意採尿(附表編號2)。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同意搜索採尿(附表編號3)。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主動坦承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83公克)同意採尿(附表編號4),有判決書可佐。足見受刑人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未經監聽及聲請搜索,於交通違規為警盤查時就坦承吸毒同意採尿,未浪費檢警司法資源。定刑時應低於經監聽、搜索、檢察官核發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尿之情形。又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但較不易於短期內戒除,若僅因曾有吸毒前科或短期內多次施用毒品,就量處過高之刑,則相較於強盜、搶奪、竊盜、販毒、詐欺等犯罪,顯有輕重失衡之虞。兼衡受刑人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110年12月3日筆錄),及為警查扣之毒品數量不多等一切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10年簡字10號判決:│││林煥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本院110年簡字1537號判決:│││林煥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本院110年簡字909號判決:│││林煥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本院110年簡字2486號判決:│││林煥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