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27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梁蕙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蕙菁於109年11月27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0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7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0年9月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0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10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278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蕙菁│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49909元││月3日起││五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自第十│││││││個月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