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 楊彰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祈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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