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丁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
行)申領現金卡使用,依約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期滿30日
前,如不為書面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以同一
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借款按年息百分之15按日
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且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1月21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
積欠10萬3,897元未清償,嗣寶華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
權全數移轉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被告償還,均
置之不理。
(二)被告另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申請餘額代償服務,依約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依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另若申請餘額代償服務時,收取3期分別
為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至95年10月15
日止,尚積欠5萬8,277元未清償。嗣渣打銀行將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後,原告屢次催告被告償還,被告亦均置之不
理。
(三)為此,爰再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並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客
戶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各2份、公告
報紙各2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0頁)核屬相符,復
本院於本件中已發函諭命被告應於相當時期提出答辯,並
通知到庭行言詞辯論,惟被告受合法通知後迄未提出書狀
作何爭執或答辯聲明,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真實可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
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未支付之利息,
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
2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
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
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
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及第301條規定,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上開現金卡
消費借款及信用卡消費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
,嗣寶華銀行及渣打銀行分別將上開借款讓與原告,並公
告通知債務人即被告,已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揆諸上開規
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