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8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務人祐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堉宬 人債務人 張云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祐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張云瑄、徐堉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佰 參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徐堉宬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佰柒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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