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男(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