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債權人 黃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次查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游承諺,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三、末查支票票款之利息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故請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即民國106年6月2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