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送達代收人 荊思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