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君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57,636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30.52公尺×74,300元=24,557,636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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