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 蔡啟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志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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