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吳昕洧
賴畇蓁 被告 吳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40,147元(55,700元×〈85.19+83.52〉+721,500元+721,500元=10,840,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千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