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三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清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四八八二八─三││壹│陸佰││└─┴───────────────┴──────────────┴────┴───┴────┴───┘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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