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陳傳相對人 洪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8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同時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00,000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865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鴨母│東安│61│田│3427.00│7分之1││││││寮│││││││└──┴───┴────┴──┴───┴─────┴─┴──────┴───────┴──────┘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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