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毒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毒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毒抗字第11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施用毒品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1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嗣後已自行至嘉南療養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顯見抗告人甲○○有悔悟之心,又抗告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2月25日發生車禍致左股骨骨折,經住院手術治療,迄今仍行動不便無法蹲下,需靠他人扶持照料,因無法自理生活及自行如廁,實不宜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請准予抗告人甲○○繼續至醫院,接受毒品替代療法之治療,免予觀察勒戒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甲○○分別於98年10月13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縣路○鄉○○道旁,及同月15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縣○○鄉○○道旁,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8年10月15日下午4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段○○○巷○○弄○○號旁查獲之事實,業据抗告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注射針筒及海洛因殘渣袋扣案可証,又經採其尿液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科技檢驗公司98年10月26日編號KH2009A0000000號檢驗報告可稽,事証明確,原審裁定抗告人甲○○送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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