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108號再審原告裕壯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對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48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484號裁定,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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