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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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15號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1號租佃爭議(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42,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