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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