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7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嗣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件並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受刑人係設籍於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4,並另有居所位於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11,經聲請人向上開2址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等事實,有繳納保證金通知、繳納保證金收據、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通知函、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目前並未因案在監在押,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則受刑人逃匿之事,應堪認定。又受刑人逃匿後,聲請人復以具保人身分向上揭2址通知受刑人於96年6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該2通知均已於同年5月29日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亦未遵守之,致無法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追保函各2份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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