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賢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21,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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