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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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翁文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136,422,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3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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