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吳雁輝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律師被告匯鑫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強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