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79號原告蕭淯被告 鄒宛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0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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