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天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寧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4,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