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宋浩然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浩然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浩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1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9年11月20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0年1月19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並經本院駁回被告之上訴(仍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