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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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聲請人 陳貞文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崇聖殿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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