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陳國治
黃泮池 包土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若馨 律師被告佛三萬化府仁壽宮兼法定代理 蔡權明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由被告蔡權明召開之佛三萬化府仁壽宮信徒代表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被告蔡權明與被告佛三萬化府仁壽宮間之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而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由被告蔡權明召開之佛三萬化府仁壽宮信徒代表大會會議決議無效,被告蔡權明與被告佛三萬化府仁壽宮間之主任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依上開規定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