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4,50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面積1,555㎡=2,95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