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林欄香 於民國(下同)①91年
5月17日②92年1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 廖文麗 即 廖卉芸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1,650,000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1年5月16日、②92年11月11日起至①126年5月16日、②127年1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廖文麗即廖卉芸於①91年5月23日、②92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500,000元、②1,400,000元,詎第三人廖文麗即廖卉芸自97年9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056,4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息紀錄、繳息明細、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月16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函通知相對人甲○○、第三人廖文麗即廖卉芸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1月17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6年7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830-33│建│103│全部│甲○○││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55○○○鎮○○段│雲林縣西螺鎮建│加強磚造二層樓│一層50.38│141.││全部│甲○○││0│9│830-33地號│興路74號│房│二層68.06│32│││││1│││││騎樓15.40│││││││││││梯間7.4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