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44號上訴人 林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