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5號債權人 鄧清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盈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鄧清亮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應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聲請)。㈢債務人鄧盈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提出請求金額201,646元之計算方式。(因聲請狀所附證物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之債權係1,008,231元,而代償證明書僅記載代償704,361元)㈤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回執)。」,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5年12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5年12月19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