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澤
郭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永明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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